手撕鸡、白切鸡、麻油鸡、盐水鸭、酱板鸭、樟茶鸭……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只要鼠标一点,不出家门,也能吃遍全国各地的美味佳肴。然而,吃了网上卖的熟食,拉肚子怎么办?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找谁追责?
昨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售食品要标注详细信息
自家酿的糯米酒、手工磨的芝麻糊、农家养的土鸡蛋,这种带着浓浓乡土气息的食品,如果在网上销售,还要标上更具体的信息——修订草案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而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不是用来做促销,而是挂牌子。修订草案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提供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如果没按要求“挂”证呢?修订草案也有相关处罚措施: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平台需履行管理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不能闲着,它要承担资质审查、档案更新等管理责任。修订草案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添加中药材有“省级”标准
广东师奶拿党参淮山煲汤,是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
此外,修订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要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如果没按规定存放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也明确,餐饮食品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事前监管与事后追责两手抓
民以食为天。事前监管,与事后追责,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两个重要链条。
在事前监管上,修订草案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将从重处罚。
修订草案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出现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将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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