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支付申请
第三章支付审核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行政事业单位缴入的自筹基建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第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市级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集中支付资金应按年度预算从金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自筹基建资金部分,也应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缴存到“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
第六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第七条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严格依照“按年度预算、按投资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基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市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含政府统一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的标底价(即:最高限价)须报送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否则,市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
第九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论给予办理。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除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分别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其他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专项投入有关项目。
第十一条属市对区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给项目所属的区级财政管理帐户,再由区级财政按照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第二章支付申请
第十二条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程序:
凡申请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付。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连同承建单位合同书(附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材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书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连同购货合同书(附中标通知书)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支付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连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附中标通知书)、应交税费的文件依据复印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支付审核
第十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按照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收齐所需证明材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进度款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所审核意见后,在已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内,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和有关单位收款票据,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支付时,要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用款内容。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财政局依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依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暂缓或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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