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否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4 14:25:05 485 人看过

一、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否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在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如果超过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则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的情形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利用受害人出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处境,与其订立内容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人民调解是什么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

(一)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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