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22:02:23 420 人看过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排水上产生纠纷的案件。

(2)相邻通行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产生纠纷的案件。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适用于包括因利用相邻不动产和使用相邻不动产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因通风、采光、日照产生纠纷的案件。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适用于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2)共同共有人:适用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四、用益物权纠纷案由

19、海域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因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继承、使用、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0、探矿权纠纷:适用于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特定地域的某种矿藏勘探权产生纠纷的案件。

21、采矿权纠纷: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特定地域的某种矿产的采矿权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2、取水权纠纷:适用于取水权人在享有依法取水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中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案件。

23、养殖权纠纷:适用于养殖权在转让、出租、设定抵押、继承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4、捕捞权纠纷:适用于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发生纠纷的案件。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适用于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发生纠纷的案件。

2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用、继承、消灭、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8、地役权纠纷:适用于在地役权的设立、变更、收益、处分、消灭、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综上所述,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凡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排水上产生纠纷的案件。

(2)相邻通行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产生纠纷的案件。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适用于包括因利用相邻不动产和使用相邻不动产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因通风、采光、日照产生纠纷的案件。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适用于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2)共同共有人:适用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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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
    • 继承权纠纷案由主要是哪些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31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