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制订江苏省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经环境保护部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原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2006〕2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要求,在已制定并发布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与《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在未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和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仍按《公告》执行。
二、若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江苏省对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控制的需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0〕844号2010年8月10日)
-
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400人看过
-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399人看过
-
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68人看过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67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新版规定
51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412人看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所设定的标准,应当上报给国务院的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供查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更多>
-
浙江省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04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0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