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05:37 171 人看过

一、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四费一金和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不同,行为保全要求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先予执行的前提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并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3、适用阶段不同,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

4、行为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

二、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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