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企业职工持股亦称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员工持股。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对企业职工持股并无统一的定义。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广东省体改委制定的《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粤体改[1996]118号)规定: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虽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职工持股的定义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1)、投资方向的定向性,出资者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股份;(2)、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投资者仅限于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或企业的离退休职工;(3)、股权持有的间接性,以职工委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等机构间接持股;(4)、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企业成长利益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2、2、企业职工持股的由来及发展情况职工持股产生于20世纪初期,当时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A.Gallatiin主张,民主不应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扩展到经济生活中来。并以此为契机,在美国掀起了名为新资本主义的雇员所有制运动,职工持股应运而生。[4]我国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改制中。国家意图通过将国有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职工的方式,一方面促进企业所有权转变,激发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使职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激励职工的积极性。[5]设计职工持股制度或许是参考了当时西方普遍盛行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始于1956年。[6]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是一种使员工主要投资于雇主的员工受益计划,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美国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更多地与员工福利计划相结合,成为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7]与西方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设计虽兼有筹措资金的功能,但其主要目标是打破企业产权单一的格局,构筑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在职工的利益保障机制上先天不足。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现象始见于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而集中出现在1990年代。[8]据资料统计,到90年代初,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3220家(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9]我国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首见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0]在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职工持股亦作出规定。[11]在一年后,国家体制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持股方式、股份转让及管理等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12]1994年国务院在对外经贸部及国家体改委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中规定,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从小心尝试到大胆迈进,一系列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提供了政策和法规支持,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企业职工持股的热潮。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等均已有相当规模,甚至已经成为实践中企业所普遍推行的一种产权方式。[13]为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全国已有近30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职工持股有关的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职工持股行为的调整很不统一,相互之间冲突较大,对此,已有学者作出了激烈的批评。[14]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从建立伊始到发展至今,始终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经常被作为应急的、权宜的和技术操作性的问题设计和构想加以应用,因此从大的层面看缺乏宏观的制度蓝图或框架,小的层面看缺乏周密的制度衔接或贯通,出现了制度空白与困境。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15]
一、回购股权哪个公司算回购方
公司回购的股票的归属是:
1、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办理增资手续;
2、归股东所有,股东可认购新的股份;
3、归员工所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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