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5:14:21 448 人看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如下: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还包括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7、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开展有关外事工作;

10、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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