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9:21:56 79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后,反悔导致对方财产损失、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有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要给予对方赔偿,赔偿额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合同上有条款的按照合同违约责任赔偿。

二、缔约过失构成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缔约过失表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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