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的适用内容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依法保护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工作条件。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侦查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请延长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期限。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法院审查后,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确定。第四条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侦查期满七日前将下列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提请批准延长羁押侦查期限和延长羁押侦查期限的案件报告;
(二)立案决定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逮捕令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免职、辞职或者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四)其他有关案件的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延长羁押侦查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前款规定的延长侦查拘留期限的意见和有关材料。第五条侦查机关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逮捕后侦查的主要案情和进展情况、下一步侦查计划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况等,进一步拘留的必要性,以及延长调查期限。句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中明确前款内容。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应当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和审查报告,连同审查逮捕的意见和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七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报送条件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发现资料不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
材料未及时补充、传递的,应及时通知调查监督部门,由调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接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接受侦查机关(部门)在法定羁押期限以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请求。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延长羁押期限审查报告中,写明案件情况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地点、主要案件等,延长侦查期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意见。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延长侦查拘留期限,审查下列内容:(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侦查进展情况;(四)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原因。日期是否合法;
(五)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六)有延期羁押等违法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第十一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拘留期限。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或者侦查中可能有重大违法活动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侦查机关(部门)意见,调取卷宗和有关材料。
第十二件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二)符合逮捕条件;(三)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审查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延长羁押期的决定侦查拘留期限。
虽然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两个月内,侦查或者调查取证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延长侦查期限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拘留期限的,应当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逮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不能终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不能移送羁押期间;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认定;
(三)涉嫌多罪、多控罪的涉案嫌疑人,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
(四)涉外案件,需要在境外收集证据;
(五)涉及其他大案要案,尚未侦查的大案要案,影响本案或者其他大案要案的处理。第十五条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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