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1:03:45 11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非公路标志;(3)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4)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5)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6)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8)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9)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10)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11)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12)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5)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16)申请事项属南澳县公路局(省道336线)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澳分厅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na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属于完善路网的有效期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为五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证件样本见附件)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南澳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属于完善路网的有效期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为五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证件样本见附件)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南澳县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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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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