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16:30:47 238 人看过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不接收执行通知书的,送达人可以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拍照、拍摄后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均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二、法庭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选择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下一步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效率的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送达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自2016年初到法庭工作以来,通过大量民事案件送达,笔者认为乡镇派出法庭的送达与城区有所不同,应根据法庭案件实际办理情况决定优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对于法庭送达来说,除了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主动到庭领取法律文书外,其余主要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种方式进行,这三种送达方式的灵活运用有利于保障送达的成功率及时效,保障送达实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对于距离不远的当事人,应优先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法庭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位于农村,远离邮政网点,甚至远离当地村委会。按照目前农村邮寄信函的实践操作,邮递员一般只是将快递送至当地村民委员会,由当事人自行领取,或者由当地村干通知家属到村委领取,实际领取率低,耗时长,效果差。直接送达对于法院来说,虽只是一个诉讼程序,但实际上既是一个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的机会,也是一个法律宣传、司法公开的过程。通过在送达过程中和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当地群众进行沟通,可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信息,了解当事人及周边群众对案件的看法,也将法院诉讼情况展示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周边群众,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及群众对诉讼的理解和信任。

2、对于相隔遥远的异地当事人的送达,优先以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由于路途遥远,法庭人手也有限,对相隔遥远的异地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人力成本、时间成本过高,实际可操作性不大,应优先以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如存在户籍地(登记注册地)与经常居住地(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应尽量同时进行邮寄。

3、对确需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案件,送达时也应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进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张贴公告,即在法院公告栏及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第二种为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即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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