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确权是可以进行复议的,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是土地使用权争议?
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
一、有争议如何解决呢?
1、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1)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2)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占用、划拨、出让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司法机关历史上已做出的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5)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文件;
6)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文件。土地确权和打官司是一样的,核心看的还是证据,如果土地在他们地界,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而你又没有调换土地的相关协议,那土地确权给对方的可能性就很大。
2、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原则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6)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确定土地的使用者,但是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存在着一些争议,这个时候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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