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执行局法官介绍,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围绕着解决申诉难、执行难展开的,是建立在十多年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的,修改的很多内容是为了使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地进行,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1
协助执行人违法
最高可罚30万元
旧法规定
对于协助执行人不协助,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民事诉讼法将罚款的数额提高了10倍,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市中院执行局法官说,对于罚款的金额,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数额所体现的惩罚力度已经大大缩水,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难以形成有力的威慑。他们曾遇到过不协助的情形。以前,本市一家公司因欠款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获悉这家公司在本市一家银行分理处有100多万元存款,急忙赶到分理处,要求冻结这笔款项。负责接待的银行职员表示,要给分理处主任审批,让他们等一下。就在数名执行法官苦苦等候时,这笔一百多万元的存款被转走了。执行法官纳闷了,半小时前,这笔巨款还在账上,怎么突然不见了。原来,这家公司是分理处的大客户,分理处不想得罪人,告诉了该公司,并帮助该公司将钱转走了。后在法官交涉下,银行又把这笔钱转回来了。
根据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这家银行分理处,只能进行罚款,最高只能罚3万元;有些单位就甘愿冒着被罚款的风险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即使是被罚款也由单位代为交纳罚款了事。
新法规定
如今,新法罚款数额提高了10倍,而且对仍不协助的对象,可以予以拘留。既可以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如单位的财务人员或具体经办人员。
法官解读:
这一新规定,无疑加大了对协助执行人的威慑力,可大大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人可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更加广泛,让这些单位不得不考虑到违法的成本。
亮点2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
法院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新法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解读:
根据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必须先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执行通知书另行指定履行债务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法院不能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而旧规定让一些赖债者钻了空子,他们乘机转移或隐匿财产,因此执行通知书被戏称为逃债通知书。同时,旧规定有时让法院无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错失执行良机,提高执行成本。
而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这条新规定,这就为执行的效率和效益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3
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
可能被罚款、拘留
新法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解读:
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二是社会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财产状况不透明,相当多的企业财务数据失真,不能真实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于监管不严,被执行人能够很容易地转移财产,一些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十分重要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赖债逃避强制执行的想法失去立足之地。
亮点4
债权人可选择执行法院
新法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官解读:
这条新规定,有利于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同时便于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动情况,更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也更符合执行的效率和效益原则。
比如,蔡丙与蒋丁因债务关系闹到厦门市一家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蒋丁应还给蔡丙借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蔡丙虽知道蒋丁的财产在江西南昌,但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规定,他只能在第一审法院(厦门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蒋丁在厦门没有财产,这给厦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难题。首先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异地执行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执行的实际效果也受到很大影响;此外,法律虽然规定厦门市法院可以委托江西南昌的法院代为执行,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往往不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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