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3 12:10:27 168 人看过

一、国有土地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国有土地转让的审批流程如下:

首先,转让方需向政府机构提交土地转让的申请文件,同时,受转让方也需要提交相应的用地需求说明。

其次,转入方应提交以下的相关数据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2、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详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

4、涉及到转让行为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若有批复(例如在兼并时),则需要提供该等批复;

6、关于双方主体的营业执照;

7、双方签署的公证文书。

接着,经过实地考察与测量之后,我们将填写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并且制定《转让红线图》。

最后,以上所有的转移材料都会被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国有土地证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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