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事故得到解决。请问,你是否赞同这一解决方案?
(提示: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教学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看其是否依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教学,在教学中是否讲解了注意事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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