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今日已经委托律师写好起诉状,起诉理由就是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清欠他的钱,但在被告栏中写明的借款人有三个:一个是一家企业,另一个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有就是欠条上写明的担保人。那么,这一个债务纠纷中怎么会有一笔欠款中出现三个被告呢?
为高利,贷款给企业
周-先生于2003年初将自己的9万元钱借给了哈尔滨市的一家某复合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什么个人贷款给企业呢?原来,周-先生的一个熟人李某(化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向周-先生介绍,他们的企业正广泛吸纳资金,并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给借款给他们公司的人,具体利息是月息5%,远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同期银行的存款年息为4.1%)。周-先生一听,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比银行利息可高多了,而且没有利息税。更重要的是,李某是自己多年的老相识,不会坑害自己,就拿钱出来交给了李某。李某拿到钱后,马上开了借据给周-先生。在交借据的时候,他向周-先生许诺,公司给的利息是月息5%,而且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在支付利息的同时,重新写新的借据。周-先生在交给李某9万元后,得到了李某所说的借据,上面写明借款人该公司向被借款人周-先生借人民币9万元,并盖有公司法人代表崔某(化名)的名章,还有担保单位(也就是该公司)章与经办人李某的签字。但上面没写明月利息5%的字样,由于和李某多年相识的关系,周-先生根本没有产生怀疑。
利息泡汤,本金换来糊涂借据
3个月后,周-先生得到了李某向他承诺的那5%的月利息,自此他彻底相信了这家公司的信誉,同时也对自己当时没能拿出更多的钱借给该公司而后悔。可令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仅仅得到了这一次利息,又过了3个月时公司没有向他支付利息,下一个3个月过去同样也没有了利息的消息。周-先生开始怀疑该公司的可信度,就找到公司索要自己那9万元的本金。公司答应归还其本金,但由于马上拿不出现金,让周-先生等一等。周-先生等到了2004年3月还是没有消息,就去公司找负责人要钱。经过商议,公司答应周-先生于当年的4、5、6三个月分批还款,并重新写了一个借据,上面还是有李某的签字和该公司作为担保单位的盖章。拿了借据的周-先生已经不奢望能够获得巨额利息了,只希望公司能够遵守还款协议把他的本金还给他。可公司只在随后的5月31日还了他9000元后就再也没支付过一分钱。周-先生后来又无数次的找公司要求还款,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在2006年3月,周-先生听说如果再要不来钱,那么那份借据就到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了,于是就找到公司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也要在这个月把钱还上。又经过一番商议,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原有的还款协议上写明该协议继续有效,并盖上了法人代表的名章。这样又过了两年,2008年3月周-先生去讨借款时,公司财务部门同样在原还款协议上写明了该协议继续有效,同时又加盖了另一家企业(公司说是在香港注册的该公司的子公司,后经律师调查在香港并没有找到该子公司)的公章。
多年的催缴并没有让周-先生要回大部分的借款,只是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借据,这让周-先生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他找到律师咨询,寻找解决办法。在与律师协商后,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场借款风波。
借款人欲盖弥彰,权力人维权困难
周-先生的代理人、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的陆律师在分析此案时对记者说,由于借款人故意模糊借款主体的行为以及周-先生豪无警惕性和法律常识,使借款人达到了欲盖弥彰的目的。
从公司开给周-先生的借据上看,借款人主体和承担责任的担保人等签字盖章一共有公司、李某、法人代表崔某和另一家所谓香港注册的“神秘公司”,达到四个。这四个主体使权力人周-先生在诉讼中会遇到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而且如果他们相互推诿,就会使诉讼更加艰难。陆律师表示,通过在借据上的签名以及公章,他们经研究打算把上面所有的相关责任人都列为被告(那家香港注册的公司因为查找不到住址而不得不放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周-先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心借据有陷阱
借据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是出借人索要欠款的证据。从以往的该类案件来看,因借据内容存有很大异议,或借据字迹错误或约定不明,致使借据变为一张废张,不仅给出借人索款带来障碍,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难度。因此,正确书写借据,是出借人实现权利的保障。借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时间、数额、借款人、出借人、利息约定、还款时间。这样的借据较为完整,不会产生歧义,也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律师提醒说,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借据有时也会暗藏杀机,在实践中常见有四种情况。
“模糊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在借据上标明“与他人合伙关系结算后归还借款”、“买方支付货款后还钱”、“赚钱后还款”等字眼,当债权人要求其还债时,借款人就会提出约定条件尚未成熟或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进行抗辩,为债权人及时追索欠款设置障碍。
“随意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向出借人立借据时,常常随随便便地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借款金额,这给不良出借人恶意篡改借款金额提供了可乘之机。
“无头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在书面写借据时有意不写自己的名字或出借人的名字,有的甚至将出借人和自己的名字一起“遗忘”,致使借据从字面上看根本不知道债务是谁所欠或者应归还何人,人们常称之为“无头”借据。一旦借款人耍赖,给债权人追索欠款增加了很大的麻烦。
“变种型”借据。就是在借据上略施手脚,使借款关系变成其他通常是投资合伙关系,加大了债权风险。如A向B借款20000元,A在写借据时将其写为“收条”,注明“收到B20000元”。后A与他人的合伙生意亏损,A就串通他人说B也是合伙人,这20000元属合伙投资款,所以写收条而没写借条,既然大家合伙的生意亏了,当然就不应返还投资款。B有口难辩,后来花了很大代价请律师调查取证,通过打官司才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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