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0:24:26 154 人看过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现就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

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

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换入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

房屋置换公司同换出方约定所换出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该双方签定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公司同换入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换房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置换公司获取的包销价差应予以接受。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房地产中介单位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列表张贴公布,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其表式《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由我局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提供的租售住房价格,必须列表明码标价,包括地段、房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权属类别,其表式可由各单位自行制作。

三、按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

(一)在住房差价交换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咨询、代理、见证、公证等服务。

(二)重申: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住房差价交换手续中,除收取50元手续费并开具发票外,不得利用《住房调配单》等另行收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转让、交换当事人可举报投诉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

┃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依据┃备┃

┃┃┃单位┃┃对象┃┃注┃

┣━━━━╋━━━━━━╋━━╋━━━━━╋━━━╋━━━━╋━┫

┃┃┃┃按房价的┃委托人┃┃┃

┃差价换房┃提供差价换房┃┃0.5%-2.5%┃换出方┃沪价房┃┃

┃代理费┃全过程服务┃件┣━━━━━╋━━━┫(1997)┃┃

┃┃┃┃按房价的┃委托人┃348号┃┃

┃┃┃┃1%┃换入方┃┃┃

┣━━━━╋━━━━━━╋━━╋━━━━━╋━━━╋━━━━╋━┫

┃┃受委托从事代┃┃按房价的┃┃┃┃

┃房地产买┃销或代购服务┃┃0.5%-2.5%┃┃沪价房┃┃

┃卖代理费┣━━━━━━┫件┣━━━━━┫委托人┃(1996)┃┃

┃┃其中从事独┃┃按房价不超┃┃88号┃┃

┃┃家代理销售┃┃过3%┃┃┃┃

┣━━━━╋━━━━━━╋━━╋━━━━━╋━━━╋━━━━╋━┫

┃房地产租┃┃件┃按1/2-1个┃委托人┃同上┃┃

┃赁代理费┃┃┃月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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