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在保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6:05:14 363 人看过

保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记账凭证在装订成册之前,原始凭证一般是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固定在记账凭证后面,在这段时间内,凡使用记账凭证的财会人员都有责任保管好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使用完后要及时传递,并且要严防在传递过程中散失。

(2)凭证在装订以后存档以前,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损、弄脏、霉烂以及鼠咬虫蛀等。

(3)对于性质相同,数量过多或各种随时需要查阅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工资卡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种类、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4)各种经济合同和涉外文件等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装订保存,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调阅会计凭证,要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详细填写借阅会计凭证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调阅批准人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准将会计凭证携带外出。需复制的,要说明所复制的会计凭证名称、张数,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财会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应登记与签字。

(6)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应登记归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8: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凭证相关文章
  • 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对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强获利能力。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首先注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
    2023-06-07
    308人看过
  •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1、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文件原件可以不加盖公章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2。如何使用原始凭证拆分单?当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时,原始凭证拆分单应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下发给其他应承担费用的单位。接收原始凭证拆分单的单位将拆分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3。什么样的记账凭证不能附原始凭证?根据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但有两个例外:1。结账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4。复制的原始凭证能否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按照规定,复制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遗失的,按照本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如何把握记账凭证装订的厚度?规范中对记账凭证装订厚度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以3cm为宜。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能否作为账户调整的依据?
    2023-05-08
    366人看过
  • 会计凭证设计应考虑哪些法律问题
    记账凭证的设计应考虑以下要求:一是记账凭证在记账工作中应起到分录指导的作用,双方的相关账列应清晰、醒目、简洁,应体现填写、审核、监督等不同岗位人员的签字,减少差错,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经济业务和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三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作为书面依据,并记账凭证中应有标明原始凭证数量和概况的程序,以供参考和核对。第四,记账凭证的设计应贯彻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借贷复式记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会计凭证的基本格式已按惯例确立。除非非常必要,企业可以尝试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计凭证,以简化设计工作,节省人力物力。记账凭证设计的基本内容包括:记账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概要;会计科目名称及方向(含明细科目);金额;凭证号;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号;记账凭证设计步骤:记账凭证设计的基本步骤与原始凭证设计基本相同。首先,您需要确定要使用的会计凭证的类型。一个单位设计什么样的记
    2023-05-08
    139人看过
  •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股权激励最常见的四种方式是:(1)股票期权(2)股票期权(3)股票期权(4)股票期权(4)股票期权(4)股票期权(4)股票期权(2)限制性股票(3)股票增值权(4)虚拟股权其次,要确定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人力资本的增加值、人力资本的增值率、人力资本的增值率、人力资本的增值率、人力资本的增值率和人力资本的增值率,从人力资本增加值的角度来看,激励对象应该能够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从历史贡献来看,激励对象应当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增长或管理能力提高做出突出贡献。从难以替代的角度出发,激励对象应包括掌握核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的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将公司的激励对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核心层,是公司的战略决策者,约占员工总数的1%-3%;第二个层次是管理层,约占员工总数的10%;第三层是骨干层,是特殊人力资本的持有者,约占员工总数的15%股权激励
    2023-05-07
    51人看过
  • 会计凭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会计凭证设计,就是根据被设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凭证的种类、内容、用途、格式、传递程序作出科学的规划,绘制出科学、规范的格式,以便为完整、及时、真实地记录经济活动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载体。同时在设计会计凭证时,还需考虑凭证的整理、审核、保管等问题,总的来说,会计凭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清晰性原则。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的写实,记帐凭证是对经济业务的科学分类,故清晰性原则的含义是:①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例如经济活动的发生时间、地点、内容、责任等情况,使人们一看便知而不致产生疑问;②凭证要素齐全,例如对外原始凭证中应设计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计量单位、金额大写与小写、填制人签章等内容;③中心内容或主要内容应排列在凭证的重要位置;④对记帐凭证而言,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不仅要有总帐科目的位置,还要有明细科目的位置;⑤颜色显明、易于区分不同用途的联次,如
    2023-06-12
    249人看过
  • 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营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资本运营策略必须放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从里到外营造一个资金愿意流入企业的经营格局。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希望搞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中小企业融资,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很少。民营企业要想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笔者以为,需走出以下中小企业融资误区。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有些民营企业为了中小企业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民营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中小企业融资,不愿意化时间及精力去包装企业,不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止是企业短期的利润,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资金方更为重视的方面。二、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抱佛脚多数民营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中小企业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
    2023-06-05
    335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非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的转换,即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④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后,由被告负举证责任。⑤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转换一般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而不涉及抽象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提出抗辩,双方对需要对自已的主张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由于这种请求和抗辩,使证据的责任当事人之间依次转换,这样情况便属于举证责任的转换。因此举证责任的转换实际上就是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是特指当事人间来回转移的情形。因此举证责任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
    2023-04-25
    360人看过
  •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一、法律规定遗嘱如何做公证办理遗嘱公证,应遵循公证人员亲自、直接办证和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办理遗嘱公证,
    2023-04-02
    336人看过
  • 对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对期限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准。二是行政机关规定的比法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间更短的期间,其符合立法本意,没有突破法律规定,与设定期限期限所要达到的高效便民目的一致,则可以拘束行政机关。但如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的,则其规定无效。三是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中断事由,《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役、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文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八种中断事由,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合理和扣除该八种情形所用时间。四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视为不予行政许可还是视为准予行政许可问题,应视情而定。五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首先应当审查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有无正当理由,是否具备所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例外情形。六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
    2023-08-17
    460人看过
  • 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
    2023-06-23
    361人看过
  • 辞退员工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2、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
    2023-03-04
    277人看过
  • 在借条复印件使用的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问题
    1、复印件属于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明俐,但是它的效力也不因为是间接证据而完全被否定。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当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进去和间接证据,像这种官司当中,借条的原件就可以属于直接证据,复印件属于间接证据,虽然这种间接证据在效力上没有直接证据那么强,但是也不可以否认它一点作用都没有。2、在没有什么其他证据可以使用的情况之下,复印件是效力最高的证据了。等欠条的原件已经被毁坏,或者是丢失的情况之下,如果想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话,就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证明,而通常情况下其他方式是不太好证明了,那么此时如果有一个复印件的话,他的证明效力是高于其他一切证据的,它的证明效力就需要研究质证一下了。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最好能够提供借条原件等的证据,对于不能提交原件,能够提交复印件以及其他作证性材料的,法院也有可能会受理出借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出借人来说,为了降低后期借款不被偿还的概率,最好在将钱借
    2023-03-12
    358人看过
  • 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精神,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审核无误后,签发《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受票方持《通知单》要求承运方开具红字运输发票。如果原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的,则由承运方负责到原代开方办理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事宜。但在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果开票方(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受票方均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同时代开发票单位代扣的税款也未入库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封存,不再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
    2023-06-07
    217人看过
  •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应注意八大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于投标邀请函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事项已经作了明确,而报价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可以单独制订细则加以规定。因此,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如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内容,我们归纳成投标人八个最应该知道的问题。一要明确招标文件的组成。即开
    2023-04-24
    188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监督的重要依据。正确填制和认真审核会计凭证是财务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任何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在从事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时,都必须办理会计凭证,也就是由有关人员根... 更多>

    #会计凭证
    相关咨询
    • 财产分割应注意什么?公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8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
    • 品牌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9
      品牌经营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对品牌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品牌经营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并应特别致力于这种关系的长期维护。 二、品牌培育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要善于赢得更多的"忠诚客户"。 三、经营品牌对经营者的市场的判断力和决策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经营品牌要有处理危机的能力和准备。
    • 企业在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应收账款催收需注意哪些问题?应收账款催收是让多数公司的财务人员非常恼火的问题,那么应收账款催收需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律师的业务经验和司法实践中法官自己多年的判案经验,认为企业在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问题:(一)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二
    • 投资过程中投资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要注意很多啦,分析房子的投资价值,买房的手续也是相当复杂的,需要一步一步来,注意细节。
    • 买房时要注意五证和五证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27
      购房前验证“五证”是所有打算买房者都必须关注的。但是在某些貌似热销楼盘,部分开发企业以低价销售为噱头违规预售,因此查看“五证”要仔细,签订合同要慎重,交付房款需留意,进一步减少交易风险。一批违规项目被查出从3月份起,南宁市住房局针对南宁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一手房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以及售楼处等,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