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判定依据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参与度为100%,即医疗过错完全导致所诉医疗损害,属于必然因果关系,也称为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种是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即医疗过错与所诉医疗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第三种是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即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属于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判定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参与度为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医 疗 过 错 与 医 疗 损 害 的 关 系 如 何 划 分 ?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的关系如何划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两种法律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拒绝继续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服务的;
(四)未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者药物治疗,或者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治疗或者过度疗程的;
(五)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可以据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请求相应的赔偿。但是,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果患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需要仔细收集和保存病历资料,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两种法律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拒绝继续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服务的;
(四)未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者药物治疗,或者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治疗或者过度疗程的;
(五)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可以据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请求相应的赔偿。但是,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果患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需要仔细收集和保存病历资料,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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