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树燊五金首饰厂(下简称“树*厂”)是宝安区公明镇塘尾村一家生产饰品爪链的来料加工厂,该厂老板_潘*基,香港人。饰品爪链是制造首饰的一种配件。树*厂认为自身生产爪链模具的制造及维修技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本案向某等四被告原为树*厂技术工人,1998年初被另一被告人林某请至上海工作,同样生产爪链,林某与被告人方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方某是大股东。故树*厂认为由于向某等四个工人泄漏了模具的制造及维修技术,而林某、方某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从而也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相反,被告工人则称树*厂并未拥有什么“商业秘密”,在厂期间也未曾签订过任何保密协议,甚至连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过,爪链的生产是一项很普通的技术,根本无“秘密”可言。
事情的来龙去脉得从1994年开始说起。被告人方某是一名台湾商人,从90年代开始从事饰品的加工贸易,因为成本的关系方某来到内地找寻饰品配件即爪链的生产商,并在上海金山区设立了一家饰品加工厂,生产饰品的成品,将爪链加工为饰品。1994年通过中间人介绍,方某认识了潘*基,而当时潘只是生产手表表链的厂家,由于表链的生产原理与爪链的生产原理是一样的,在方某提供了爪链的样品及各种尺寸的数据以后,潘改进了表链的生产设备后开始为方某生产爪链。开始几年双方的合作还十分满意,但到了98年初,方某发现潘*基为其提供的爪链越来越少,货源得不到保证,经常缺货断货,而市面上的爪链却越来越多,原来潘*基将大量的爪链卖给了其他厂家。经过几次交涉无果后,方某决定找寻新的爪链生产商。在广东中山市,方某找到了本案的被告林某,林某也在生产爪链,但规模并不大。为了节约成本,方某提出将林某的工厂移至上海,并出资进行改造。林某表示同意,并于同年在上海金山设立了一间五金车间,专门生产爪链,并全部卖给方某的饰品厂。由于五金车间刚成立,需要大量的熟练工人,爪链的生产一直跟不上方某的需求,于是林某开始找寻模具工人。98年底,林某趁回家的机会在广东打听模具工人的消息。通过他人的介绍,林某首先找到了被告李某,李某当时正在潘*基处打工。林某约见了李某,并打听了一些情况,在得知李某与潘*基并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林某邀请李某到上海工作。李某表示同意,并于同年到了上海。随后,通过李某,本案的另三名被告工人,向某、黄某,李某某也到上海工作,这四名工人均为模具工人,从事模具的制造及维修。2001年,潘*基向公安局报案,声称四名工人泄漏了其商业秘密,而方某及林某由于使用该四名工人也侵犯了其商业秘密。2001年底及2002年初,宝安公安局分别拘留了四名工人及林某,2003年初拘留了方某。2003年5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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