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巴府办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8年度安排》(巴府办发(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只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08年8月30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市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既行动积极又扎实稳妥。市政府已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将严肃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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