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应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户经营所得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
各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的计算分别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减除的具体标准为: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在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津贴、补贴差额后,每人每月减除费用800元。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任职、雇的外国专家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减除费用标准为:
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每人每月共计可减除费用4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应纳税所得额,依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1、一般公式: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997年6月,王×从其受雇的省电子公司取得工资1800元,各种津贴、补贴150元,月定额奖金150。王×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2100-950)×10%-25=90(元)
2、几种特列(1)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下称“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分两种对象处理:
第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950,可将资金收入减除“当月的工资与95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中国公民张三在一家外贸公司任职,每月正常的工资、补贴、奖金工资性收入1000元,春节前,公司发放年终奖金每人5000元。张三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每月正常收入的应纳税额=(1000-950)×5%=2.5元,
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5000×20%-375=625例仍以上例,张三每月正常的工资性收入仅900元,年终奖金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5000-(950-900)〕×15%-125=617.5元
第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例日本人武-田在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人民币,由于他工作出色,年终企业发给他奖金20000元人民币,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每月收入有应纳税额=(6000-4000)×10%=175元
年终奖的应纳税额=20000×20%-375=3625元
(2)从“三资”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外高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然而,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是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则可扣除其上交的部分,仅就其余额部分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上交派遣单位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中国甲企业与港商合资办一公司,合同规定副总经理由中方担任。甲企业派出陈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并规定:陈某在公司取得的收入,每月应上交给甲企业1000元。陈某在公司的月薪为8000元,陈某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1000-950)×20%-375=835(元)
(3)雇佣单位和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税额,并由支付单位中的一方按减除费用标准减除其费用,即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其工资、薪金时,不再减除其费用,而以其工资、薪金的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计算公式:
雇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派遣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月工薪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自行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之和-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佣单位和单位已代扣缴的税额。
例曹先生原属某外贸公司干部,现被派往某三资企业任总经理助理(顾问),月薪2000元。合同规定,曹先生在某三资企业兼职期间,原单位1000元的工资仍保留。雇佣单位即“三资”企业扣缴税款:
应纳税额=(2000-950)×10%-25=80(元)
派遣单位即外贸公司扣缴税款:
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税款
应纳税额=(2000+1000-950)×15%-125-(80+75)=27.5(元)
(4)从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税额计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具体方法是:
先按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找适用税率(注:按月预缴不要换算全年),计算预缴每月的税款;然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应纳税税款,与每月预缴的税款相抵后,多退少补。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鼓速算扣除数〕×12
全年应纳税额=〔(11800÷12-950)×税率-速算扣除〕×12=(33.33×5%-0)×12=20元
应退款=190-20=170元
(5)从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应纳税额计算。实行按年计算、一次征收的办法。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所得额为全年境外某国所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折合人民币)除以在境外某国的月份数减去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再依适用税率计算月份应纳税额,乘以在境外某国的月份数,就为全部应纳税额。在境外已纳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年度境外某国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境外某国的月份-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在境外某国的月份数
例某中国公民1996年1 ̄2月在驻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人民币,其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60000÷12-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1000×10%-25)×12=900元
(6)个人从企业取得实物福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或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汽车,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个人姓名,对此,总局以国税发[1995]115号文明确:
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中国公民1995年元月受聘到栽“三资”企业担任外方总经理助理,外方给他提供一套价值30万元的套房,规定工作满6年后房子归个人。该助理月工资4000元,其每月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收入=4000+实物按5年换算的月收入=4000+300000÷5÷12=9000
月应纳税额=(9000-950)×20%-375=1235(元)
(7)试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收入的应纳税款计算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95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2
(8)个人取得非正常退职费收入应纳税的计算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不符合国务辽有关规定取得的非正常退职费。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度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人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于1996年12月因企业减员被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退职费30000元,11月份以前,张某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款=〔(30000÷6个月-950)×15%-125〕×6个月=482.5×6=2896(元)
(9)税收平衡计划(假设税)下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税收平衡计划是: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由个人自己负担其在原居住国的应纳税额,若中国税收超过该个人工资按其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其超过部分由其雇主负担。对此,当中国税收超过个人原居住国应纳税收时,由雇主负担的超出部分,应视为个人额外得到的一笔薪金,应采取含税公式计算,并入个人计税所得。
对于一些来自较高税负水平国家的纳税人,适用计算含税所得方法,会有可能出现通过公式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出现此类情况的,则应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含税公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扣除4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较,按数额高者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而纳税人实际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要求其提供来华前在本国的工资、薪金支付单凭证或完税凭证等资料了解。现举一假设案例,仅为说明上述问题。
例某是本企业雇员每月实际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约14.4万元,按日本掊法计算的每月应纳税款为2万元。因工作需要,其被派遣来华在该企业驻京代表处工作,由于该企业对海外驻在人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因此,其在华期间仍仅负担原在国内支付的税款部分,该代表处每月扣除其假设日本税2万元后,支付其净提薪金12.4万元。假设中国税率为比例税率20%。用含税公式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24000-4000)/(1-20%)=15万元。15万元高于该人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14.4万-0.4万)所以应按15万作为计税所得额。
又假设该个人工资工资计算的日本税为4万元,其他情况不变,实得工资为10.4万元。用含税公式计算其含税应纳税所得额(104000-4000)/(1-20%)=12.5万元。12.5万元低于其实际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14万元,所以应以14万元作为其计税所得额。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标准。
(1)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是指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保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2)福建省个体户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参照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体户业主的减除费用标准,掌握在800元以内,支付具体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地税局《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参照同行业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应纳税所得额,依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有两种:
1、对帐证健全的个体户,实行按帐计算纳税。全年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某经营服装个体户,1996年全年营业收入20万元,与经营有关的成本10万元,费用2万元,营业外支出0.5万元(到第三季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年终汇算清缴该个体户199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全年应纳税额=〔20-(10+2+0.5)〕×35%-0.675=1.95应补缴税额=1.95-1.2=0.75(万元)
2、对不建帐或帐证不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纳税。
即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其带征率或月营业额、月应纳税额的“双定”办法计征应纳税额。也可采取核定纯益率的办法,对车辆可按吨位、座位核定纳税,还可采取按发票加定额征税,等等。
每月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带征率
或=营业收入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核定的税额或=核定的税额+发票金额应纳税款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年取得承包所得的应纳税款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费用扣除标准×12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李×1996年承包某经营部,合同规定:承包者全年上交10万元的利润后,经营部的盈亏完全由李×负责。李×每月工资收入300元,假如该经营部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为15万元。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0)+300×12-800×12=44000
年应纳税额=44000×30%-4250=8950(元)
2、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当在每次所得时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可将每次所得换掳成全年所得后,再计算纳税。
例刘某1996年承包某单位所属酒店,法人执照不变。合同规定:刘某全年上交50万元利润,自负盈亏。刘某月工资、薪金性质收入500元。假设1996年该酒店的核实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为53万元。说明:法人执照不变,先要缴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某全年所得53万元,扣除上交50万元利润后,余30000元,加月工薪性质收入500元,减除费用每月800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250。计算应纳税额为:
(1)每季度预缴乘客。
每季度所得5000元换算成年度所得为20000元,月工资500元即全年6000元,减除费用800×12=9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4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即季度预缴税款为:
〔(20000+600-9600)×20%-1250〕÷4=507.5元。
(2)计算全年应补缴税款。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12-800×12=26400
全年应纳税额=26400×20%-1250=4030(元)年终应补缴税额=4030-507.5×4=2000(元)
(3)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租)期不足12个月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以其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刘某从1996年3月份起,承包一服装加工厂,法人执照不变。合同规定:1996年上交出包方10万元利润,自负盈亏。假设年终结算企业所得税后利润13万元。说明:1996年企业掊后利润13万元,减除刘某上交利润10万元,实际承包所得3万元,其经营期10个月,全年减除费用应为8000(即:8000×10),而不是9600(即:800×12),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250。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8000=2200
应纳税额=2200×20%-1250=31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对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允许扣除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按规定上交派遣单位部分。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按所列举的29项分项按次计算纳税,以每次分项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每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这里所说的“次”是指;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放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为了简便计算,可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每次劳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至25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额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2000
每次收入额超过625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7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林某1996年6月6日为一企业介绍一笔销售业务,取得介绍服务费18000元,6月11 ̄20日又被聘经济法培训班讲课,每天得授课费200元。计算林某取得劳务收入的应纳税额为:
(1)中介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14400
应纳税额=14400×20%=2880(元)
(2)讲课收入
应纳税额=(200×10-800)×20%=240(元)
林某6月应纳税额=2880+240=3120(元)
【例】某演员应聘参加一单位举办的文艺晚会演出,出场费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
应纳税额=32000×30%-2000=7600(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取得稿酬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
减除费用标准: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次计算纳税,即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负是14%,即;20%×(1-30%)〕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或=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应纳税所得额×14%
【例】张三利用业余时间翻译出版了一本英文小说,取得翻译稿酬所得计人民币15000。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12000
应纳税额=12000×20%×(1-30%)=12000×14%=168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次计算纳税,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采用同一合同转让一项特许权分期(跨月)取得收入的,应全并为一次收入征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或=每次收入额×(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王五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某单位,取得转让费20000元。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
应纳税额=16000×20%=320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费用。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并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
2、出租房屋财产的财产租赁所得,还准予减除持有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这里所说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允许减除800元为限,一次减除不完的,准予在下次继续减除,直到减除完为止。
(二)应纳税额计算
按次计算纳税,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个月内所取得提收入为一次;对一次取得数月、年的租金收入,亦可根据合同和实际所得所属月份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出租房屋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一出租房屋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马某将一间20平方米的旧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租期两年,月租金2000元,按年预收,房屋装修
由出租人负责。1996年1月,马六一次性收取年租金2.4万元并装修该出租房屋花费1500元。缴纳各税及其附加4120元,并将有关凭证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如果按税法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24000×(1-20%)-4120-800〕×20%=2856(元)
2、如果取得的收入确数月或数年并能提供合同依据的,亦可把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月份平均计算纳税:
每月平均租金收入=(24000-4120)÷12=1656.67(元)
1月份应纳税额=(1656.67-800-修缮费用800)×20%=11.33(元)
2月份应纳税额=(1656.67-800-修缮费用700)×20%=31.33(元)
3-12月份每月应纳税额=(1656367-800)×20%=171.33(元)
全年应纳税额=11.33+31.33+171.33×10=1755.96(元)
九、财主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原值的确定。
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
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
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3、转让债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准予减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缴纳的税、费÷购进该种类债券的数量)×一次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20%
【例】王五将自建的造价为18万元人民币的一栋别墅,以30万元人民币出售,出售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介绍费2万元。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80000-20000=100000
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次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994年5月8日,陈某获提某金融机构的“夏利”小轿车有奖储蓄牺牲特奖,奖励一部夏利小轿车(发票上注明价格12万元)。
应纳税额=12×20%=2.4(万元)
十一、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依照该应税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纳税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应税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依照,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从中国境外或地区取得的应税所得,在该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如果低于依照上述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额;超过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的税额,不得在本纳税所度的应纳税额税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某个人取得来源于美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6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4万元,总计缴纳美国所得税额人民币1万元;另外在日本取得一笔股息折合人民币5万元,被扣缴所得税1.2万元,该个人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境外的完税凭证原件,经审核该凭证标明缴纳的确实应缴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故对此计算扣除限额并经予实际扣除额如下:
1、计算境外税额扣限额:
①在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依照我国税法规定扣除20%的费用后,并按20%税率计算交纳税额为0.96万元;股息所得4万元,直接以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0.8万元。在美国所缴税额扣除限额合计为1.76万元。
②在日本取得股息5万元,按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限扣除限额为1万元。
2、扣除实际缴纳境外税额:
①美国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76万元,实际在美国纳税额1万元可以全额从应纳我国税额中扣除,扣除后应缴纳我国税额为0.76万元。
②日本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万元,实际在日本缴纳的税额为1.2万元,当年只能抵免1万元,尚未抵免的0.2万元可在今后5年内该人从日本取得所得应纳我国个人所得税额中抵扣。
3、该人从美国和日本的所得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仍应在中国缴纳0.7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十二、他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
单位或其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因不负担税款而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所以,应先将个人不含税所得换掳为含税所得,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一(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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