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所有耕地和土地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和省返回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进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
土地整理是指运用工程手段,对田水山路林等土地实行综合治理,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理成耕地和农用地的行为。土地开发是指将未利用地、荒山荒地开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J市?K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实施项目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有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各部门应根据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建设。
第四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分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新增费,以增加耕地为主要目的的项目;示范项目是指使用新增费,并对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核准的规定具有探索作用的项目和对全市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补助项目是指使用新增费,仅对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项目。
第五条申报、审查和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统一;
六、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与选址。项目申请必须按国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要求,做好可行性论证和选址的前期工作。可行性论证应有项目所在区域的政府及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和项目所在乡、村的意见。
第七条项目的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实施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项目的招投标,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照规定实施。
第九条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规定期内不能纠正的,停止安排该县?J市?K区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第十条应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与土地承包责任管理,项目实施中,土地权属若发生变化,项目所在的乡、村组织应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及时调整土地权属。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的乡、村组织应及时召开会议,确定土地权属与承包经营权,以保证开发整理项目产生应有的效益。国土资源部门应搞好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农业部门应搞好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是各级政府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耕地开垦费投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与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层层截留,不得违规开支。严禁滞留和挪用资金。应按规划设计与资金进度表拨付资金,以免影响工程顺利开展。资金拨付预留20%,待竣工验收后再拨付。竣工后应及时搞好资金结算与审计。各级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管,若因资金截留,不及时支付影响工程,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停止下一年度项目与资金的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耕地开垦费的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按规定选址定点与验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选址定点与验收。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耕地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会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7年4月24日制发的关于印发《湘潭市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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