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是经营者为了战胜竞争对手,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恶意竞争手段,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从而为自己谋求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声望的定位。
商业信誉主要表现在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及时结算贷款,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言而有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从而使企业在供应商那里获得良好的信誉;使经营者获得公众的信赖,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使企业飞速发展。机械制造行业的商业信誉,尤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客户、树立信誉。商品声誉是市场对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售后等的积极评价,一般是商品通过多年获得或保持的优质、优良服务和努力所建立起来的。但在市场竞争中,少数企业采用虚构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事时有发生,其原因就在于这部分企业并非通过艰苦、诚实的经营去优质、优价争取顾客,而是希望能够在搞垮同行以后,自己获得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已然成为重点和难点。在X集团诉S集团和SZ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经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基于同样的证据和事实,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笔者在为X集团的代理过程中,深感商业诋毁案件在认定虚伪事实行为捏造与散布问题之不易。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累计达百页之多,最高法院的裁定才使该案划上了句号。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诽谤或诋毁行为,因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不能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人主观目的性——贬诋竞争对手。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必须出于故意,并且目的就是为了使竞争对手减弱或丧失竞争能力,从而谋求自己的不当利益或竞争优势。如果经营者过失散布了虚伪事实,使竞争对手受到损害,即使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3、行为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商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部分内容。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商品声誉则是社会对某一特定商品的评价。
4、行为的客观表现——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假造事实;散布是将捏造的虚伪事实扩散传播。如果经营者散布的不是虚伪事实,即使是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属于商业诋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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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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