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伤残评估的级别划分:影响程度分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42:43 85 人看过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一共划分为4个级别: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22年最新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00波潜时延长>160(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五)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5(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六)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5(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2;

10、下颌骨缺损长6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0(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0(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40(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30(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或单耳大于91(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级(五级),双小腿肌力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20(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十二)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包括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最新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当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时候,可以根据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来鉴定自己受损害的程度属于哪一级的医疗事故,然后再向医院提出医疗事故的赔偿。建议当事人向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帮助自己更好的维护合法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5: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相关文章
  •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与伤残等级是怎样的
    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与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等级伤残等级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二、医疗事故赔偿比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把
    2023-06-01
    484人看过
  •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与伤残等级是怎样的
    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与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等级伤残等级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二、医疗事故赔偿比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把
    2023-06-01
    252人看过
  • 伤残评估标准等级划分
    一、伤残评估标准等级划分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
    2023-05-06
    290人看过
  •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几级伤残?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分类如下:一到四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一至四级。且具体分级标准,应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即甲等、重度残疾的即乙等;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包括甲、乙、丙、丁四等;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甲、乙、丙、丁四等。上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人体伤残级别的一级至十级,这就是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种类。二、医疗事故灌肠灌漏了赔多少钱医疗事故灌肠灌漏了的,一般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支付。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为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为3年。这里说的
    2023-03-19
    334人看过
  • 医疗事故分级与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级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23-06-05
    397人看过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其他伤残评定标准的区别
    医疗行为,或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除外医疗过失完全责任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此种损害在医疗活动中少见),其他医疗事故案件,均存在两个以上的损害因素。一般而言,患者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为原本损害,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为侵权行为损害,两者共同作用,导致患者最终发生的损害为最终损害。更应该强调的是,患者主动到医院就诊,而医生主观上是为了解除患者的病痛,与患者构成了目的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服务性。与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损害具有成因的不同。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工伤的区别见表。表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工伤的区别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纠纷前的关系服务关系无关雇佣关系行业特点公益性+风险性+局限性理论上可避免或减少合同+保障损害成因疾病+过失一般完全因过失职业劳动损伤情况与疾病混合多发伤/复合伤一般损伤单一赔偿目的应兼顾补偿赔偿待遇+赔偿标准制定原则从严适当从宽从以上分析,医疗事故分
    2023-06-05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事故鉴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更多>

    • 医疗事故程度的划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1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
    •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程度划分为几级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6
      医疗事故的分级对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评残与评伤分别有多少影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等级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适用标准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两个标准比较,人身伤害较工伤严格较多,一般有一级的差异,甚至二级。二、适用法律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划分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1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