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卖瓜,自卖自夸,时下鼓吹自己商品,以次充好,甚至以假乱真是一些商家推销商品或产品的故用伎俩。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最后恐怕吃亏担责的还是商家自己。这不,本市某木业公司便因此尝到了自己酿造的苦果。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木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退还梁先生2000元餐桌椅价款,并自行将餐桌椅从梁先生家中搬走;赔偿梁先生损失、质检、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3900余元的判决。
2000年2月2日,梁先生到某家具城选购家具时,看到某木业公司的展位前展示一款由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餐桌椅,在销售人员介绍该套餐座椅为实木家具后,梁先生与木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实木餐桌椅。梁先生当即支付2000元价款自行将购买的家具拉回家中。2002年9月梁先生发现所购餐桌面表层开裂,以所购家具并非实木家具与木业公司进行交涉,未得到解决,梁先生便投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投诉中心委托对梁先生购买的餐桌椅材质进行鉴定,并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结论为:餐桌面为装饰单板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桌腿及框架为实木;餐椅面为装饰单板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椅腿及椅背为实木的检验报告。
2002年11月,梁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在销售人员答复保证实木此情况下购买了一套该桌椅,由于木业公司在商品销售中有欺诈行为,给自己及家人造成经济、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故请求判令木业公司返还2000元货款,双倍赔偿4000元损失;支付质检、误工、交通、电话、律师咨询等费用共计3680元;赔偿因使用高于实木家具的中密度纤维板家具所排放的有害气体,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5000元损失费;并由木业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木业公司认为,梁先生所持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作出的,对此不认可其效力。家具出现问题不能证明是产品自身原因,是使用不当造成,且已过质保期,自己在商品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2月作出判决后,木业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自己有欺诈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梁先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木业公司一致认可梁先生所选购的餐桌椅应为实木家具。但按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餐桌椅材质鉴定结果和有关行业标准,木业公司出售给梁先生的餐桌椅不属实木家具。木业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家具的企业,在产品的销售中,以虚假的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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