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所以,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如果父母双方分开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宣告婚姻无效的子女谁抚养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民法典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民法典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夫妻离婚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定要做出处理的,否则的话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可以协议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当然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官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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