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作为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规则制定的一大目的是解决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仲裁员严格按法定条件选拔
受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去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倍上升,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难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结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组织规则规范了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员的选拔、聘任、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聘任和上岗前培训。目的是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这将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产生。仲裁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聘任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组织规则还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劳动人事仲裁资源高效整合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分别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从体制和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可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
据介绍,组织规则在遵循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三方原则的基础上,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扩大了代表组成范围,使其更具有广泛性,从而加强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加强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的领导力量。仲裁委员会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组织规则还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即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即组织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这个规定虽然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单位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仲裁委可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
组织规则还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等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当前各地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内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直难以满足需要。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在征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在组织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些省市已经成立了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也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强化对仲裁活动仲裁员的监督
为了提高仲裁质量,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保证公平正义,组织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对于仲裁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
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仲裁组庭情况、仲裁员仲裁活动中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对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的行为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这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通过分类的办法对仲裁庭作了规定。其中,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组庭方式作了专门规定。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设置、仲裁庭纪律、仲裁员着装等方面作了规定,以保证仲裁庭审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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