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障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一、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有什么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格;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有报酬服务,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3、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作运作;4、劳动者具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工作证等相关资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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