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芳伙同吕*东等5人(均另案处理)受刘*清(另案处理)、王*玲(另案处理)雇佣,在海淀区冷泉村南羊坊路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向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推销税务书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芳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深圳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省陵水丹一舟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人民币1.6万余元。
据被告人李芳交代,其来自河北一个小山村,父母都是农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06年初中毕业后来到北京投奔表姐,就是为了找份工作贴补家用。到京后不久,在一人才市场被刘*清雇佣,找到了这份电话推销员的工作。老板说让李芳每天按照大黄页上登记的单位打电话推销税务方面书籍,并称公司使用的都是网络电话,即使对方怀疑也不知道是从哪里打来的,让李芳放心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芳受他人雇佣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公司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了被告人李芳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责令退赔人民币1.6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官提醒:
据了解,这些被害单位均在接到电话后,因考虑经常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觉得不订不合适,所以没核实身份就将款汇了过去。而这些犯罪团伙正是摸到了这些企事业单位千方百计想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的软肋,才从中牟取了暴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不要盲目轻信不明信息,在接到类似的电话后,不妨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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