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认定
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满足以下要件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此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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