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1 15:11:32 391 人看过

[内容提要]:加入WTO将对我国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保险业所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WTO,保险业,保险监管制度,调整

一、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保险市场将会逐步开放。我国保险业开放的具体承诺包括:

(1)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将在2至3年内开放。

(2)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险种限制,在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从事养老、健康、团体寿险业务;在非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从事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而且可从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

(3)在企业所有权方面,外资在中国投资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拥有51%的股权,并可在两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但由于寿险业的特殊性,开放度会相对较小,外资寿险公司将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50%.(4)在再保险方面,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进入中国市场,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原保险公司仍需将法定比率的业务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加入WTO后,将面对外国保险业的竞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的差距。

1、经营实力的差距。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或准备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非常雄厚,具有中国保险业无法比拟的资本优势,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或跨国集团。例如,法国的安盛保险集团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机构,资产总额达到5310亿美元。而1998年底,中国保险业(包括各中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仍不到

2000亿元人民币,整个民族保险业总共在国外只设立有33个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和8个代表处。

2、市场主体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主体的构成较为完善、地域分布较为均衡,不仅有为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再保险人,而且还有为不同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及设计风险保障的保险顾问公司或保险经纪人。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体集中在东南沿海城市,分布极不合理。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保险人。保险中介主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很不均衡。为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尚只有一个国有再保险公司。

3、经营技术与经营方式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技术水平相当高。保险公司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业务的支点则建立在规范运作、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方面,并以不断改进服务来赢得客户的支持。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技术仍较低,虽然在经营方式上已开始注重服务质量,但以扩大规模为主的经营理念、粗放经营的展业方式、甚至恶性竞争的手段仍在相当领域存在。

4、人员素质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信誉,重视员工业务素质的培养,同时,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西方各国法律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有具体要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虽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保险从业人员的状况与法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保险市场开放以后,中国民族保险业要想继续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致力于保险制度创新,以缩短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使我国民族保险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

(1)来自竞争对手。由于国内保险产品设计缺乏竞争力,外资公司以其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保险产品,可能造成我国保险业已有客户的部分流失,形成传统保单的滞销,迫使国内保险公司退出部分市场。(2)来自客户。由于中外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差距,面对外国保险公司周到快捷的服务,可能会吸引部分客户,转投新的外资保险人,也可能促使原有客户对中资保险公司的服务更加挑剔。(3)来自自身。由于中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的管理基本沿用旧的管理体制,人才的使用、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不能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招聘熟悉国内保险业的人才,我国保险公司难免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扰。

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加入WTO后,面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我国民族保险业必须认真分析自身所面临的新形势,分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观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制定出民族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总目标以及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方案,创造真正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

(一)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监管,加入WTO以后是否即刻转为松散监管?衡量一种监管体制的价值应在于它是否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险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当然,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时,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WTO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颇具优势,又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对民族保险业而言,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局面,损害了民族保险业的利益。按照国际惯例,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

2、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将外资保险机构和民族保险机构列为同等的监管对象,同时,由于外资保险机构多为实力雄厚的跨国集团,对其监管较之中资机构具有更大的难度,应加强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管。

3、明确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民族保险业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不利于发展的人事、财务、分配制度,建立适应市场开放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管成本,增加保险品种,推出适合国民购买能力的保险险种,促进民族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4、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入WTO以后,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营业的数量会迅速增加,然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在我国尚缺乏法律规范,我国《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条款很少。显然,制定系统而全面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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