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
(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
(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
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
(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
(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
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
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
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
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
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
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
3、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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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债与种类债(债的分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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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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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之债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种类物的请求权。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的同类物,如货物、原材料等。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物相一致,否则构成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前可以由债务人保存和管理,债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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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有什么特定方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8种类之债有以下特定方法: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至债权人住所并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债权人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3、债的履行地为第三地时,如果依约定应由债务人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则在第三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交付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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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9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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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16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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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有哪些不同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15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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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几大区别在于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