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52:16 383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粤劳鉴委[200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现将《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四、省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指定有关医院为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也可以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含肺结核病、精神病科)、外科(含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含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科等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职工的伤病残(含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做出医学技术方面的诊断。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应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状况或劳动能力做出评定。

五、各单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残疾等级或劳动能力状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待遇手续。

六、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各单位需要进行工伤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检查诊断,工伤致残后的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如单位不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程度的检查诊断。

(二)单位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申请后20天内,对被鉴定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材料:

1、证明人材料;

2、原始病历或复印件;

3、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

4、历次疾病诊断书;

5、由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或医疗鉴定小组签发的工伤职业病医学鉴定诊断书;

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认定书。将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

(三)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辖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残疾等级的评定。对材料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齐所需材料,也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医学技术诊断,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诊断结果做出鉴定结论。

(四)被鉴定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即市(地级)的重新鉴定结论对县级是最终鉴定,省的重新鉴定结论对市级是最终鉴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补齐材料,也可以对有关事实重新进行复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进行鉴定诊断,被鉴定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复查,对拒绝复查不服从安排者,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和材料,终结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八、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工作制度,除日常工作外,还应定期向同级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或评残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办公费用在工伤预防费中按规定开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
    2023-04-23
    356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大型市>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第六条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第七条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
    2023-06-08
    439人看过
  •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第三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从城市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
    2023-04-23
    219人看过
  •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市长:程亚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To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
    2023-04-23
    74人看过
  •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3-02-15生效日期:1993-02-15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文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至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市长唐某昕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2023-04-23
    398人看过
  •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拆迁许可要件,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
    2023-06-08
    27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8
      1、景德镇市民政局的功能为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4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6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