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4:09 499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海关从严治关的方针,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使海关人员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凡放纵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盖海关印章;窃取海关封志,特种印油及其他防伪用品;偷窃、伪造、倒卖、销毁海关业务单证;向不法分子提供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二)明确规定或指令查验的货物故意不查验或伪造查验记录放纵走私;盗用他人密码、模仿他人签字;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转关、假回执、假传真和假核销、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假进出口通关手续;擅自删除、增加、篡改和不输入计算机通关数据。

(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报或案情,为走私分子制造伪证或销毁证据;盗用、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海关管理相对人敲诈勒索。

(五)挪用罚没收入和税款。

第五条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致使国家利益或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或海关印章、防伪用品、查扣的货物、物品被盗。

(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物品通关(含转关)手续;未严格审核、查验,致使单证、批文不全、单货不符;违反操作规程,应发现而未发现假单证、批文,导致错放货物。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对加工贸易货物,不应当核销而核销,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

(四)不按工作规程归类、审价、征税和审批减免税的。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失职,致使单位或部门内部作业程序和工作秩序混乱的。

(二)对已发现有总是苗头的人员,而未采取措施调整,或未及时向上级反映予以调整,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七条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海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理的,应将处分决定抄报驻署监察局和总署人教司。

第九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者,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海关人员在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失职发生本规定未列问题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食药监法[2007]362号发布日期:2007-6-25执行日期:2007-6-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保证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
    2023-04-24
    425人看过
  •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
    2023-04-24
    340人看过
  •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7-27执行日期:2007-7-27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023-04-24
    456人看过
  • 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执行职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条律师执业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
    2023-04-24
    51人看过
  • 广东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执行职务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律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和伪造证据。律师对于在执行职务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守秘密。第四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ぉ,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私自收取
    2023-04-24
    92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2.自1989年12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
    2023-04-24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三十七条的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7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7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 关于担保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9
      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4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