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的民事证据自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2:00:32 175 人看过

(一)诉讼外自认。顾名思义,诉讼外自认是相对诉讼上自认而言的,是指在有关诉讼程序之外或其他诉讼事件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没有就诉讼外自认作出相应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的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不以自认对待,即这样的承认不当然产生自认效力,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这种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最终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审判人员据情酌定。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承认提供给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这种承认又为他方当事人所确认,那么,此时作为诉讼外的自认便取得了诉讼上自认的属性,自当产生自认效力。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是,对于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所作的诉辩陈述应当如何对待。笔者以为,对此可视为本案诉讼中的自认。当然,本案如果将他案中当事人的诉辩陈述用作自认,须当事人就此予以说明或辩解。同其他自认一样,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他案中的自认出于错误,法院应予准许并酌情裁定。

(二)拟制的自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利益冲突为前提,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因此,即使一方当事人有自认表示,也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作出。但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考虑,有的对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采取默认的态度,这种默认,一旦被认定为自认,即所谓拟制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一规定表明,拟制的自认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其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未作出承认或否认的明确表示。这是拟制的自认的最基本特征,即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提出任何相应的、足以支持或推翻的意见或主张。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一方对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提出即使是毫无根据的理由来表示怀疑或责问,都不会构成拟制的自认。其二,对于一方当事人的默示,审判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充分说明并询问,说明之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方可认定为拟制的自认。可见,审判人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是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审判人员的充分说明,主要是指对当事人沉默的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主要征对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向沉默的当事人进行核对和发问。对于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必须记录在卷,以防止个别当事人借口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而随意撤回自认。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表示承认与否认,也不沉默,而是以不知道或忘记了等作答。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其在客观上确实不知道,而且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明确表示怀疑的,不构成拟制的自认;如果案件事实系当事人自己亲自所为,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仍消极地以不知道、忘记了等作答时,应当认定构成拟制的自认。

(三)代理人的承认。目前,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或因某种原因不便参加,或为获得相应的法律帮助,使得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成为一项十分普遍的诉讼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履行诉讼行为。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由此可以看出,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当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这是原则。其例外情况是,如果代理人未取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其所代为承认的主要事实能够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也同时被承认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故《证据规定》对此予以排除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代理人的承认虽然明显超出了其代理权限,但当事人在场却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代理人自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但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和代理人同时出庭参加诉讼,而由代理人代其进行陈述和辩论。此时的当事人并非无事可做,如果发现代理人的承认超出了授权范围,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否认,如果采取消极沉默的态度,审判人员可依法将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默认与当事人对对方所陈述案件事实的默认最大的不同在于,当事人对其代理人所作承认的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法官对此无需履行释明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民事证据自认相关文章
  • 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
    一、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如下: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称别除权。2.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3.税收债权新破产法将欠税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破产债权规范。二、破产债权的特点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点: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4.可强制执行。基于此特点,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三、破产债权
    2023-04-25
    379人看过
  • 民事证据自认的撤回
    民事证据自认
    由于自认不仅能够改变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且能够改变法院的审判程序,因此各国法律对自认的反悔均予以严格限制。但是,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诉辩真实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因各种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的原因,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承认,应当给予矫正和救济的机会。《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撤回自认设立了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撤回自认必须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允许自认在一定阶段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撤回。但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要求撤回自认,由于无法组织当事人重新举证和质证,且案件审理已经进入合议阶段,故当事人撤回自认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其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2023-04-25
    316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况有几种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况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种状况:首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种类型,这特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心理,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其次则是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状况,即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7-23
    229人看过
  • 民事证据的自认有哪些种类?效力如何?
    民事证据的自认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几种不同的分类的。本文就自认的分类和自认的效力规则展开论述。(一)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自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是真实的。自认当事人在诉讼外或其他诉讼案件中承认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诉讼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在性质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没有自认的约束力,不能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责任的效力,但是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材料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官,同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事实进行承认的,则构成诉讼上的自认,产生自认的效力,即免除该方当事人对该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诉讼上的自认,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力:其一是具有拘束当事人的效力,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就其自认的事实不得随意撤回或再作出相反的主张;其二是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依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必
    2023-04-25
    213人看过
  • 盗窃罪的几种特殊类型
    法律综合知识
    1、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等。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24-05-13
    388人看过
  • 挪用公款的几种特殊行为性质认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立案庭审判员苗有水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一般说来,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不难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以及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行为,处理时容易发生争议。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有价证券、金融凭证不同于现金,一般而言很难被所有人、持有人以外的人直接用于支付,因而不易出现被挪用的机会。但在实际生活中,国有单位持有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的保管人,擅自将它们用于质押的现象并不罕见。讨论这种质押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范围的争论。这里提出的问题是:有价证券、金融凭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对
    2023-06-11
    277人看过
  •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有几种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有几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二、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会被处罚吗?不出庭作证不会被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
    2023-04-16
    483人看过
  • 刑事证据收集的特殊方法
    一、刑事证据收集的特殊方法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取证时应当保证证据取得合法,严禁严刑逼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
    2023-07-03
    169人看过
  • 刑事证据合法性是特殊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2、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3、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
    2023-03-20
    234人看过
  • 民事证据自认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自认
    证据交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质证顺序为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第三方。真实性指证据客观真实,非伪造,并能反映待证事实。合法性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联系。当事人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 证据交换是民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证应按照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进行质证的顺序进行。证据的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客观真实,不是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说明与辩驳。 民事证据自认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要求 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的
    2024-01-05
    259人看过
  • 关于借条的特殊时效事由分几种?
    借条的特殊时效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最长诉讼时效。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2、长期诉讼时效。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3、短期时效。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该借条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一日开始计算。借条无效的几种情况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
    2023-07-28
    162人看过
  • 特殊过程、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一、概念的区别1.特殊过程这是质量认证行业经常使用的术语。1994版IS09000族标准没有对特殊过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只在IS09001标准中有过描述: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这类过程通常被称为特殊过程:2000版标准则对待殊过程有了明确的描述,在ISO9000标准3.4.1条款的“注3”中作出了如下定义: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通常称之为“特殊过程”。如焊接、喷涂、注塑、混凝土浇注等均为特殊过程。由于特殊过程的定义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给出,应为选用ISO9000族标准的企业和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人员所采用。2.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因此,特殊工种的范围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是不一样的,名称也有差异。在某些地方政府制订
    2023-06-10
    188人看过
  • 犯罪的特殊形态有哪几种
    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一、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三、犯罪预备是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形态的四个状态是什么一、犯罪形态的四个状态是什么1、犯罪的四种形态包括:(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犯罪预备。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4)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023-08-13
    402人看过
  • 关于几种特殊物品的运输
    1.活体动植物(或动植物制品)----需动植物检疫站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注:南航急件仓不收活体动植物,应交至货台,由南航开单。2.麻醉药品----需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发的麻醉品运输凭证。3.音像制品----需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4.罐装液体、粉状物品----需出产厂家的物品性质证明。5.海鲜----不同地方需要不同的海鲜包装箱。南航和白云机场分别要用其指定的专用箱,单用泡沫箱不能装机,需外加纸箱并打包带。6.玻璃必须订封闭木箱,打三角架。7.违禁品----爆炸品(如炸药)、压缩气体和液压气体(如煤气)、易燃易爆液体或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乒乓球)、毒品和感染性物品(如白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如硫酸)、磁性物品、麻醉物品、电池等;二.走货物品的体积、重量要求:1.最小体积:长+宽+高≥40cm最小边≥5cm(新闻稿件类货物除外)解决方法:A加纤袋B发
    2023-06-07
    196人看过
换一批
#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程序价值。... 更多>

    #民事证据自认
    相关咨询
    • 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5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特殊行业专营证;有关批文;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通过上
    • 几种特殊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1-13
      1、婚后一方所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发现权、发明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该权利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不予处理。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仍为双方共有。 2、婚前一方经营、承包,婚后继续经营、承包的,其纯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收益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按当地的同类水平、历年的收益损耗及化费的成本予以估价,由继续承包、经营方给付另一方适当的收益折价款。生产资料分割时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6
      贪污罪认定的特殊形式有很多,具体规定有: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 特殊工种有哪些特殊工种分类及特殊工种种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7
      特殊工种分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
    •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主体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7
      第一是配偶第二是女儿儿子,没有区别,平等第三是父母,没有区别,平等第一继承人,如果有遗书的话,就是遗书的内容所述!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