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外自认。顾名思义,诉讼外自认是相对诉讼上自认而言的,是指在有关诉讼程序之外或其他诉讼事件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没有就诉讼外自认作出相应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的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不以自认对待,即这样的承认不当然产生自认效力,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这种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最终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审判人员据情酌定。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承认提供给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这种承认又为他方当事人所确认,那么,此时作为诉讼外的自认便取得了诉讼上自认的属性,自当产生自认效力。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是,对于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所作的诉辩陈述应当如何对待。笔者以为,对此可视为本案诉讼中的自认。当然,本案如果将他案中当事人的诉辩陈述用作自认,须当事人就此予以说明或辩解。同其他自认一样,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他案中的自认出于错误,法院应予准许并酌情裁定。
(二)拟制的自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利益冲突为前提,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因此,即使一方当事人有自认表示,也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作出。但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考虑,有的对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采取默认的态度,这种默认,一旦被认定为自认,即所谓拟制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一规定表明,拟制的自认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其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未作出承认或否认的明确表示。这是拟制的自认的最基本特征,即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提出任何相应的、足以支持或推翻的意见或主张。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一方对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提出即使是毫无根据的理由来表示怀疑或责问,都不会构成拟制的自认。其二,对于一方当事人的默示,审判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充分说明并询问,说明之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方可认定为拟制的自认。可见,审判人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是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审判人员的充分说明,主要是指对当事人沉默的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主要征对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向沉默的当事人进行核对和发问。对于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必须记录在卷,以防止个别当事人借口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而随意撤回自认。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表示承认与否认,也不沉默,而是以不知道或忘记了等作答。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其在客观上确实不知道,而且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明确表示怀疑的,不构成拟制的自认;如果案件事实系当事人自己亲自所为,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仍消极地以不知道、忘记了等作答时,应当认定构成拟制的自认。
(三)代理人的承认。目前,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或因某种原因不便参加,或为获得相应的法律帮助,使得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成为一项十分普遍的诉讼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履行诉讼行为。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由此可以看出,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当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这是原则。其例外情况是,如果代理人未取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其所代为承认的主要事实能够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也同时被承认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故《证据规定》对此予以排除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代理人的承认虽然明显超出了其代理权限,但当事人在场却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代理人自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但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和代理人同时出庭参加诉讼,而由代理人代其进行陈述和辩论。此时的当事人并非无事可做,如果发现代理人的承认超出了授权范围,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否认,如果采取消极沉默的态度,审判人员可依法将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默认与当事人对对方所陈述案件事实的默认最大的不同在于,当事人对其代理人所作承认的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法官对此无需履行释明义务。
-
两种特殊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
71人看过
-
特殊自首认定有那几种情况
237人看过
-
洗钱罪特殊的认定情形有几种
442人看过
-
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
447人看过
-
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472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341人看过
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程序价值。... 更多>
-
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5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特殊行业专营证;有关批文;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通过上
-
几种特殊财产的确认与分割山东在线咨询 2021-01-131、婚后一方所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发现权、发明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该权利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不予处理。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仍为双方共有。 2、婚前一方经营、承包,婚后继续经营、承包的,其纯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收益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按当地的同类水平、历年的收益损耗及化费的成本予以估价,由继续承包、经营方给付另一方适当的收益折价款。生产资料分割时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6贪污罪认定的特殊形式有很多,具体规定有: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
特殊工种有哪些特殊工种分类及特殊工种种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7特殊工种分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
-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主体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7第一是配偶第二是女儿儿子,没有区别,平等第三是父母,没有区别,平等第一继承人,如果有遗书的话,就是遗书的内容所述!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