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在我国刑法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同时,所谓的“法律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了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程度,这种程度应界定为足以发生危险。即如果任这种危险发展则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未发生罢了。即使行为威胁了特定法益,但任其发展也不会造成重大危害,则不应认定其为危险犯。因此我认为,危险犯应界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即法定的罪种和足够的危险性。
2、把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合理。如果把造成了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会无可奈何的陷入这样一个尴尬境地:未达到危险状态的行为我们必然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状态,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表明对于未造成足够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因此,不应在犯罪形态上来评价危险犯,而应把它拿到犯罪成立的层面上来。造成了足够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就构成危险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于是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3、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措施或其他的力量而未继续发展为客观危害。如果因为行为者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则可以追究行为者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的刑事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上述的犯罪形态上的混淆不清从而使危险犯真正的独立起来。但是危险犯最停留在危险状态未导致客观危害的局面,并不能消除行为者的有责任。因为,行为者将重大公益暴露于极严重的危险之中就具有了违法性,而且又存在着期待行为者避免这种危险的可能性,至于行为者的责任能力及自由意志力自不用多说,故行为者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对行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而定的,虽然两者都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最终的判决是并不相同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还需要从严来进行处罚。
一、犯罪既遂有哪些形式
犯罪既遂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四种形式。具体含义如下:
1、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犯罪。因此,犯罪的既遂不仅需要犯罪行为,还需要法定的犯罪结果。如果没有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完整或者客观要求就不完整。犯罪结果是指有形的、可测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性质一致的结果。这种常见的犯罪有很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是他人死亡。如果死亡的结果是犯罪既遂,如果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完成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完整的,犯罪就既遂的形式。这类犯罪的既遂不需要物质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开始就完成,这种行为必须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完成犯罪行为,视为完成犯罪,构成犯罪既遂。这类常见犯罪包括强奸、逃跑、诬告陷害等;
3、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种犯罪不是基于物质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基于具有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够的火车、汽车、船舶和航空器倾覆和破坏危险为标准,而不是造成实际损害;
4、即时犯罪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一开始犯罪,构成既遂犯罪。比如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没有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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