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表决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31:17 436 人看过

根据相关规定,表决规则对“维修资金筹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三个事项实际实行了“过半数决”。对其他表决事项(包括维修资金的使用)实际实现了“少数决”。具体言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2/31/2=1/3。

民法典添附规则的成文化

作为所有权取得和非因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添附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正式确立。对于“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确立了物的归属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则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同时,为平衡添附物所有权的变动,受损一方可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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