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一样吗?
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不一样,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l条之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
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三)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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