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借条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如何处理?
写借条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应当是要求重新的出具借条,债务人应当要求重新借条,在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须深人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往往也较为简洁,大量借款合同是以借条、欠条,收条等形式出现。借条作为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一股是在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并款项实际交付后,才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若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借条由借款人收回或当场撕毁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若借条已标明出借人,权利及义务主体均非常明确。在实践中,即使在借条中未表明出借人身份,借条持有人提起民间借款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予以受理,同时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将借条的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二、民间借贷中写借条有什么注意事项?
有时候,出借人碍于面子,或者因为工作岗位原因,不愿意在含有利息的借条上签字。这类出借人通常以自身亲戚、朋友的名义对外进行借款。
一旦发生争议,则倾向以借条上的主体进行起诉。这是,就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实际债权利益人和借条上的出借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法院极容易驳回名义出借人的起诉。
另外,因为实际出借人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则很多借条的约束性条款无法发生对实际出借人的约束力。因此,建议起诉时,以实际债权人为原告。同时,如确有不方便,建议宁可不填写出借人名称,以实际持有借条方为准。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很多时候是不写借贷合同而是用借条代替,如果遇到借条签字方或者持有方和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债务人应当提出,要求修改或者重新书写借条,确保信息一致。因为债务人需要对借条中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名义和实际出借人不是同一人的话,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民间借贷纠纷是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私底下协商的方式没有办法解决的,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很有可能写借条的人,并不是实际的用款人,应当以实际用款人员为被告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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