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
2、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少成多,从而形成大量透支额。
一、恶意透支是什么意思?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分为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逾期3万判刑吗
信用卡逾期3万是否判刑要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一般信用卡逾期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
2、债务人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应当认定为犯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量刑标准
F81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
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构卡恶意透支
54人看过
-
恶意透支包含哪些恶意信用卡
59人看过
-
探究信用卡透支的恶意行为
414人看过
-
透支信用卡恶意行为是否犯罪?
347人看过
-
哪些行为构成恶意透支
247人看过
-
信用卡透支恶意行为的惩戒措施
155人看过
-
恶意透支信用卡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4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
恶意透支行为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还是支付恶意透支如何认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
-
恶意透支属于什么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特征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2恶意透支行为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
恶意透支信用卡类信用卡违法行为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08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通过
-
盗用信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表现行为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14案件: 关某于2008年3月至5月利用其在沈阳市万盛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工作期间,将该校学员孙某、杨某等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进而使用上述5人身份证明在交通银行辽宁分行办理信用卡5张,后用上述5张信用卡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广场等地恶意透支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7万余元。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以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