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征地补偿切实发放到每一个被征地者手里是政府做好行政工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表现。
1、期待政府征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完整。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2〕410号复议决定,认定中山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发布征地公告职责,故确认中山市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相关职责;粤府行复〔2013〕41号复议决定认定,吴川市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安置方案过程中,重新拟定新的补助内容和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利害关系人公告新的补偿标准并征求听取其意见,湛江市政府在作出涉案批复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也未依法公告,程序违法,责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重作。
2、期待征收补偿能更加合理、及时和到位。实践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普遍感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由此引发的不满和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成为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诉求。
此外,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而引发行政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2〕396号复议决定,认定中山市政府提交的三份《证明》不能证实相关征地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确认中山市政府违法。
3、期待上级机关对违法征收行为加强监管。近年来,有些地方存在未征先用或者边办理审批手续边开工建设的现象,十分容易导致被征收对象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679号复议决定,认定省国土资源厅未对中山市48名村民的违法征地投诉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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