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纠纷,责任如何确定?出现医疗纠纷后,如何维权?我想每个人都是很好奇的,而且医患纠纷,不仅仅是医美的问题,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
权利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那么我现在就来跟大家聊一聊。
假如在生活中遇到医疗纠纷,就绕不开关键字“责任鉴定”,不同的鉴定就容易混淆。
现在,我们来一个干货,说说其中的差别吧。
不同:
界定不同:并非一成不变。
医学损伤鉴定,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行为有无过失。
过错行为和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范围,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的大小),并开展一项具有专业技术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如由于医疗损伤而发生的照护期间。
医学过失鉴定,即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小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及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识别等级不一样。
医学损伤鉴定,医学损害鉴定有三种情况:死亡、残废、其它结果。
若属残疾者,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对于其他后果,可直接描述造成伤害的情形。
医学过失鉴定,医疗事故按其对病人的伤害程度分为四级:
第一类:甲、乙等。
第二类:甲、乙、丙、丁。
第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
医疗事故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严重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状况;
2、极严重的智力障碍;
3、临床诊断无法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依靠呼吸机维持;
5、肢体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导致病人中度残疾.因器官组织受损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损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性,或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一种严重的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是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
(三)二级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一种明显的畸形情况,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是无法自理的生活。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多数缺损.畸形情况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引起病人轻度残疾,引起全身功能障碍的器官组织损伤;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是畸形最多的一种情况,功能较重,可能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生活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大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有中等程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多数器官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医疗事故: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功能轻微受损,无药物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功能轻度障碍,无药物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
导致病人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鉴定人不同。
医学损害鉴定机构是:医学或司法鉴定机构。
医学过失鉴定
医学过失鉴定机构:医学会
适用对象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主体。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2)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3)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当事人提出申请等。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主体。
(1)卫生部门参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当事人联合申请等。
过错责任的程度不同。
医学损伤鉴定
全因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其主要原因是:损害后果以医疗过失为主,其他因素次要作用;同因相同的原因,即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的作用及其它因素难以确定;第二个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是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次要的;轻度的原因,即损害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过失行为只是轻微的;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后果与医疗过失无关。
医学过失鉴定
过失全责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过失所致。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的,其他因素是次要的。
第二类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以其他因素为主,医疗过失行为是次要责任。
轻度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其他因素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只是轻微的。
赔偿考虑因素不同。
医学损伤鉴定
(一)医疗损害后果;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责任范围内;
(三)医疗损害后果与病人原发病情况的关系。
对未构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
医学过失鉴定
(一)医疗事故分级;
(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范围;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病人原发病情况的关系。
没有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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