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死处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所需时间的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关于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要求,若事故当事人双方自愿共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寻求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解决方案,那么他们应当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但如果涉及到死亡事件,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办完遗体安葬手续之日开始计算,而涉及受伤或伤残情况时,则应从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算起,如因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也应从定损之日起计算;对于财产损失的调解,其时效则是从赔偿决定下达之日起算,同样为10天。
其次,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生理、心理以及尸体、车速等方面的检验鉴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鉴定部门进行。
然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除非经过设立该地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长,但最长也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次日将初步结论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若当事人对于检验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且必须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最后,如果检验鉴定已完毕且无须进行进一步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死伤者及其家属,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后10内办理相应的丧葬事宜。
对于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若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找到其亲属认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致死处理时间是什么时候”,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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