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近日召开《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代表就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劳动者应享有加付赔偿权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诸方面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们一致强调,劳动合同法应全面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33条,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无论人数多少都必须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不应该设定人数界限,以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少代表还指出,《劳动法》第27条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因此,劳动合同的立法应该与《劳动法》相一致。
??与会代表还建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5条进行修改,在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时,增加劳动者享有按一定比例加付赔偿金的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权益的侵害。
??代表们还指出,在当前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法律理应对劳动者给予明确的倾斜和保护。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当把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以此增强对劳动者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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