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执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完善法院内部对案件执行结案率的奖惩措施
(一)、加强执行法官队伍的建设
1、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面对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执行法官要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定期对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培训,把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与实际的办案经验结合起来。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高校的年轻法学教师来法院任职,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还有利于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比较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执行工作机制。
2、法院应提高年轻法官的办案经验,合理的配置执行法官队伍,让有经验的办案法官和经验欠缺的年轻法官结合在一起,互想补充对方欠缺的知识和经验,整体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法院在对执行法官的选拔任用上,要优先选拔一些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知识充分的法官,面对一些理论知识比较丰富的、欠缺法律办案经验的人员,可以让其担任经验能力较强的执行法官的助理法官,待其积累到充足经验后,再考虑选拔任用执行法官。
3、加大对执行法官廉政教育的宣传,倡导公正、廉洁、合法、合理的执行工作,杜绝腐败现象的衍生,实行严格的腐败惩治手段,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
(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1、完善法院内部对案件执行结案率的奖惩措施。法院内部不能只看到奖励措施,而忽视案件执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应将奖惩结合在一起,可以在内部规定奖励措施,但是在执行完结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应加大惩治力度,要保证执行完毕的每一个案件都公正、合法、合理的。
2、实行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对接。一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再到终结必须要具有连惯性,不能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割裂开来。法院在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轮流工作机制,可以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互换工作,这样能使审判法官更多的能感受到执行案件的困难性,审判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就会考虑案件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执行,这会从执行依据上的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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