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3:27 488 人看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数罪并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
    甘肃、云南、安徽、陕西、辽宁、广东、福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若干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分别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一)关于被判处徒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徒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五项关于一切在关押的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由于他们在监禁或羁押中,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的解答,我们认为是停止其政治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二)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解答”第十六项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答,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
    2023-06-11
    33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23-06-11
    1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11月5日电报收悉。兹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无论判决曾否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内都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而同时宣布较长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按照判决宣布的期间执行。另外,对反革命分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1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内第五条规定“……但是在一定时期内,都不得担任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任何重要职务”,并希注意。
    2023-06-11
    3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此复
    2023-06-11
    468人看过
  •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以及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一、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并且不是累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不一定就会做出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在有这项处罚的情形,罪犯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实际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三、缓刑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2023-06-26
    217人看过
  • 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规定是什么?
    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规定是如果一个人存在着多种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
    2023-03-29
    193人看过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方法是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一、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会有哪些刑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什么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
    2023-04-06
    115人看过
  • 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数罪并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准》一、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完成,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不需要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进行处罚。二、前罪尚未执行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日起停止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日或假释日起继续计算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用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三、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了新罪,如果犯了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一、案情被告人周某,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定减刑3年
    2023-08-06
    246人看过
  •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1、《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可见,缓刑与假释的区别是很大的“缓刑类似于假释”的说法是错误的。2、《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原判的刑罚,那么也应当是不再执行了。
    2023-06-13
    1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2023-06-11
    55人看过
  • 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是对犯罪行为的合适惩罚?
    下列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将剥夺终身政治权利;4、刑罚规定的其他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可以单独处罚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属于累犯的犯罪分子应当怎样处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
    2023-07-07
    92人看过
  • 犯何罪会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有: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刑法五十六条第一款是否具有“罚单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二、强奸未遂会剥夺政治权利么?强奸未遂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是可
    2023-03-11
    2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1.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2.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03〕5号4.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7-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复
    2023-04-24
    362人看过
  • 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问题
    罪犯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剥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了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事犯罪的犯罪趋势所谓发展趋势,就是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刑事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向以及这种趋势所反映出来的刑事犯罪的一般规律。对刑事犯罪发展趋势的认识,是建立在客观现实刑事犯罪现状基础上的。因此,他是一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带有预测性的研究活动。(1)刑事犯罪发案率的上升,短期还难以控制。(2)刑事犯罪的地区领域正在迅速扩大。(3)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4)犯罪成员由非职业型向职业型转换。(5)青少年犯罪日趋突出。《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2023-07-28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数罪并罚
    相关咨询
    • 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
    • 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附加刑是否同时执行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6
      当然继续执行。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出版专著权。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例适用数罪并罚规定,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周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还在执行中,周某又犯故意杀人罪,现合议庭认为怠粻糙救孬嚼茬楔长盲应当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请问,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也应适用数罪并罚规定?读者李好成李好成读者:按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除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是多长时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27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剥夺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