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可不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15:29:44 341 人看过

一、行政证据可不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行政证据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证据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证据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防止证据毁损、灭失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等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通知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知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其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n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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