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传》作为一部影视剧,版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就进行翻拍,并作为旅游产品推出,确实会涉嫌侵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不是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翻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阿姨们出于爱好,自发组织拍摄《甄嬛传》,主要就是为了个人欣赏,并没有向观看翻拍作品的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从阿姨们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免费表演的范畴,符合免责条款,不应构成侵权。可是对组织而言,就不是那么单纯了。这不是几个阿姨自发组织的玩乐,而是组织方推出的一项特色旅游体验项目。拍成视频在网上发布形成流量以后是有收益的,当粉丝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形成规模以后,流量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变现。因此,组织方涉嫌侵权。
律师补充:
无论普通游客是翻拍《甄嬛传》,还翻拍音乐短片、电影海报,只要是为了个人欣赏,也不收取观看费用,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的条款。但如果翻拍作品被第三方进行包装收费推出,那就不再符合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如果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就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短视频平台上,打擦边球,侵权的事时有发生。养成严格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保持社会创新能力而言非常重要。若想合规使用影视作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当采取合理使用和依法获得授权两种路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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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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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阿姨是阿姨还是留工呢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6本质上是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法上规定视同劳务关系处理,主要是考虑法定社保五险一金是否需要缴纳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单位发生的一切事情劳动者要自行承担,这一点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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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否涉嫌犯罪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0(一)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 (二)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三)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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